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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郵政法(108年11月1日實施)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即104元)。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違反處20萬-100萬新台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