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承攬契約與共享經濟成員合作協議書

貨物承攬契約與共享經濟成員合作協議書

加入騎士請詳讀以下事項,勾選註冊條款同意後,表示您同意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的共享經濟成員-合作協議書貨物運送承攬契約

本協議書之定作人為 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本協議書承攬人為 申請快速加入騎士之填表人

< 共享經濟成員-合作協議書 >【ver3.6】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 不僅是新型態之創業機會,更是現代人所追求經濟又實惠的生活經營模式。共享與賺錢(Share and Earn)的合作模式已然成為新興經濟趨勢。 有鑑於臺灣具備有良好的消費環境與開發初期之新興共享經濟市場,相信消費共享的文化是有潛力且值得投入的模式。定作人基於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共享經濟平台與共享經濟成員(承攬人)組建共享經濟合作模式並擬訂本合作協議書,俾利共同遵循。雙方訂定本合作協議書如下:

一、承攬人指同意接受本合作協議書條款、且願意依自身狀況配合定作人共享平台提供商品與服務。身份關係係獨立工作者,直接服務於需求客戶。

二、定作人提供共享經濟平台予承攬人,僅係需求客戶與承攬人間之媒合平台,相關金流由客戶直接給付或由定作人代收代付。雙方間為合作夥伴關係、共享經濟型態,定作人無管理監督,非勞雇、承攬關係。本協議書為表達雙方共同合作之意願,雙方得對外公開宣稱雙方之合作夥伴關係。詳細及具體之合作條件,由雙方另行簽訂之。

三、為確保承攬人工作安全,由定作人另行投保團體傷害險(保額不低於300萬)。

四、本合作協議書自完成簽訂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協議終止時失其效力。若承攬人自客戶收取之代收款項未繳回定作人,承攬人同意定作人得從承攬人之當月運費報酬中扣抵。

五、定作人依本合作協議書對承攬人為任何通知時,得以藉由定作人所提供承攬人使用之APP發送訊息方式為之。

六、若有契約性質、體傷意外之爭議事項,雙方合議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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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送承攬契約 >

緣定作人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汽車貨運業務之合法業者,茲為承攬人承攬定作人所公告之貨物運送業務事,雙方訂定本契約如下:

 一、名詞定義:

定作人: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人:指同意本契約條款、並表示願意就定作人公告之特定貨物運送業務依定作人指示之時段、地點或其他內容而收送貨物。

 二、契約之成立、生效與失效:

契約之成立:承攬人應詳細審閱本契約之全部內容。於承攬人表示「我已閱讀並同意貨物承攬契約與共享經濟成員合作協議書與個人資料隱私權政策」後,視為承攬人已簽署本契約而願意依本契約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契約之生效:本契約以「承攬人向定作人申報其可以執行定作人所通知/公告之貨物運送任務之時段(以下稱報班)」為停止條件。
契約之失效:本契約以「承攬人持續10個日曆天均未報班(自契約成立時或承攬人最後一次報班時起算)」為解除條件。

 三、契約性質:

定作人及承攬人均確認並同意,本契約之簽定僅使雙方成立承攬關係,任一方均不得因此主張雙方存在僱傭關係而據此對他方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例如但不限於請求投保勞健保、請求提撥勞退金、於契約終止時請求遣散費等)。

 四、承攬事項:

就定作人每次公告之貨物運送業務(下稱貨運任務),於承攬人表示承接意思(即要約)且經定作人同意(即承諾)後,承攬人應依定作人指示之時段、地點或其他內容而收送上開貨物。

 五、契約期間:

本契約為未定期限契約,契約成立日為本契約簽訂日;本契約之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詳見第二條。

契約期間內,定作人因承攬人違約或其他情事而欲終止本契約時,本契約效力於甲方通知到達乙方時消滅。

 六、定作人義務:

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貨運任務後給付承攬報酬;關於每次貨運任務之承攬報酬,以定作人發布該趟次貨運任務時公告之金額為準,承攬人不得主張以其他方式證明。

定作人應依雙方協議方式(包含但不限於結算時間、匯款帳號等)給付承攬報酬與承攬人。倘承攬人對於定作人發放之承攬報酬存有異議,應於收到款項後後48小時內向定作人提出,否則視為承攬人同意定作人給付之承攬報酬無誤。

如承攬人對承攬報酬存有異議,定作人應於二日內完成回覆。倘定作人計算發現其存在承攬報酬給付不足之情形,其應將不足部分併於次結算日一併給付承攬人。

遇有承攬人先行墊付費用之情形(包含但不限於承攬人至消費者訂餐之店家取餐時先行墊付餐費),定作人應於隔日(遇例假日順延)將承攬人墊付之費用給付承攬人。

 七、承攬人義務:

就定作人公告之貨運任務,承攬人得自由決定是否向定作人為「願意承接」之意思表示。惟於承攬人表示承接意思且經定作人同意後,承攬人應依定作人指示之時段、地點或其他內容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完成貨運任務。

遇有承攬人先行代收運費或其他款項之情形,承攬人應依定作人指示之時段、地點或其他內容將代收之運費或其他款項交付定作人。

 八、違約責任:

定作人未依時依數將承攬人之承攬報酬或其先行墊付之費用給付承攬人時,承攬人得終止本契約。

承攬人未執行貨運任務或執行貨運任務時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定作人除得終止本契約外,並就其損害向承攬人請求賠償。

承攬人未依時依數將先行代收運費或其他款項給付定作人時,定作人除得終止本契約、向承攬人按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類比前項)外,並得透過司法機關追究承攬人業務上侵占之相關法律責任。

就承攬人因履行承攬業務所知悉之定作人營業秘密或定作人客戶個人資料,承攬人應依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營業秘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恪遵保密義務,否則定作人除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外,並得依法追究承攬人之相關民、刑事責任。

 九、其他約定(一):

承攬人使用交通工具履行承攬義務時應恪遵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以免因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或自身受有損害。

倘承攬人於履行承攬義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而對第三人生有侵害,承攬人應自行負擔賠償責任而與定作人無涉。

倘承攬人於履行承攬義務時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而受有損害,承攬人確認並同意,因定作人並非僱主,故承攬人不得對定作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或為其他損害賠償之主張。

惟為減輕承攬人於履行承攬義務時不幸因意外而生之損害,定作人於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險。

保險內容:

(1)傷害身故、失能保險金:新臺幣300萬元

(2)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新臺幣3萬元,住院日額新臺幣1,000元。

倘定作人經司法機關認定對於承攬人所受損害負有補償或賠償責任時,定作人得主張自其應給付之補償金或賠償金直接扣抵承攬人因前開保險而可取得之理賠。

 十、其他約定(二):

定作人依本契約對承攬人為任何通知時,得以「藉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使用之 APP發送訊息」方式為之。
為確保承攬人具有合格證照駕駛動力車輛執行貨物運送業務,承攬人同意定作人得使用其個人資料至監理機關網站進行相關查詢。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原則補充解釋之。

雙方因本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